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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监控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37010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8〕20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监控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03

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中交榆佳公司,神佳米有限公司,陕西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行为,规范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审批流程,省厅制定了《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陕交办〔2012〕7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8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行为,提高查询工作效率,确保收费监控信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联网收费信息是指在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内产生的联网收费、交通流量数据和车辆行驶路径与相关缴费数据;所称联网监控信息是指联网高速公路网内入、出口车道抓拍图片及路段监控视频、录像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法机关、有关单位对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内收费监控信息查询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管理、运营机构协助查询单位或个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关信息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查询权限见附件1);有关单位是指受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承担与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有关的研究、交通运输量分析等任务的其它组织。

以上执法机关、有关单位统称申请人。

第二章 收费监控信息分类

第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分类如下:

(一)一类信息:联网收费基础数据(含现金及电子收费原始交易和清分结算数据)、收费统计数据(含现金及电子收费)、应用服务设施数据。

(二)二类信息:电子收费卡客户基本信息、电子收费消费基础数据等。

(三)三类信息:联网高速公路交通量基础数据及统计数据、车型统计数据、计重车辆统计数据。

(四)四类信息:车辆行驶路径及缴费信息,高速公路网入、出口车道抓拍图片及路段监控视频、录像信息。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可查询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有关单位可查询第五条规定的第一和第三类信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受理涉及第五条第一、二、三类信息查询服务申请。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为申请人提供一、二、三类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受理并为申请人提供第四类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根据需要,协调高速公路路段运营分公司(分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第四类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段运营分公司、各经营性收费管理单位、分中心(以下统称分中心),负责受理并提供本单位能够提供的第四类信息的查询服务;配合省中心依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查询流程

第九条 查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派出的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须出示以下相关证件、文书:

1.申请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函);

2.申请人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要求填写《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申请表》(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或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网站下载,附件2),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请人查询中需要打印、导出第二类或第四类信息时,还应出具县(区)级以上执法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查询时,还应出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时,还需出示执法证;审计机关查询时,还应出示审计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因联网收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限制,需要陕西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有限公司、相关分中心或收费管理所协助提供有关收费监控信息的,申请人派出的经办人员应持受理查询服务单位签发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协助查询工作联系函》(附件3),前往协查单位进行查询。

协助查询应遵照自上而下原则,平级之间、下级向上级业务单位不得发函要求协助查询。

(三)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应认真、详实地做好查询事项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查询信息资料档案保管。

第十条  申请人查询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时,因提供文书、有效证件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时,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及时补正。

申请人未按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书、证件等资料的,省中心及各分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均不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未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机房查询服务人员同意,申请人经办人不得进入机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联网收费监控机房进行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打印、导出)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配合查询服务人员进行查询登记;

2.未经许可,不得带走机房中任何纸质资料;

3.有关收费监控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4.不得擅自使用联网收费监控机房的办公计算机;

5.不得损坏机房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6.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联网收费监控信息保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保证取得并使用的联网收费监控信息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控信息查询申请表》中填写用途一致,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泄露给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

申请人使用查询联网收费监控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查询管理

第十三条  省中心、各分中心应依照本规定提供查询服务,做到文书齐全、证件有效、程序合规、服务热情、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省中心、各分中心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内部办理查询(打印、导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省中心、各分中心应加强联网收费监控系统设备维护,确保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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